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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權: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組織: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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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桃園市居家護理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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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桃園市護理之家

    備註: 1.按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1規定略以:「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,辦理護理機構評鑑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,應定期實 施督導考核。」 2.本案資料來源為本局網頁-醫療資源概況。 3.本案相關資料統計至106年1月5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