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政府106年度 補助因故休學及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計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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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scription 本府為鼓勵因故休學或弱勢在職勞工重回校園完成學業,提昇職場專業知能,增強就業競爭力並保障工作權利,特訂定本計畫,歡迎設籍於本市之在職勞工申請補助,最高申請(3學分)6000元的補助。
fieldDescription 壹、 桃園市政府 (以下簡稱本府) 為鼓勵因故休學或弱勢在職勞工重回校園完成學業,提昇職場專業知能,增強就業競爭力並保障工作權利,特訂定本計畫。 貳、 主辦單位:桃園市政府勞動局(以下簡稱勞動局)。 參、 補助對象及資格:申請人設籍於桃園市(以下簡稱本市)或工作地點在本市之勞工,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: 一、 申請人因故辦理休學致未完成專科以上學業者。 二、 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 (一) 獨力負擔家計者:申請者具下列情形之一,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、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: 1.配偶死亡。 2.配偶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,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。 3.離婚。 4.受家庭暴力,已提起離婚之訴。 5.配偶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。 6.配偶應徵集、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。 7.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、病致不能工作。 8.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 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。 (二) 中高齡者:年滿45歲至65歲間者。 (三) 身心障礙者: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。 (四) 原住民:戶籍登記為原住民。 (五)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: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,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申請者。 (六) 二度就業婦女:申請者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,重返職場之婦女。 (七) 家庭暴力被害人:申請者年滿15歲以上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。 (八) 更生受保護人:申請者年滿15歲以上之更生受保護人。 (九) 新住民(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):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、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外籍配偶(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)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,但獲准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。 (十) 除上述外,申請補助者具有與上述相似情形,並具相關證明文件,由勞動局認定之。 肆、 補助額度:每人於該(106)年度以補助3學分,每學分以新臺幣(以下同)2,000元為上限,所修學分費未達2,0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,惟以3學分為限。 伍、 補助範圍: 一、 申請人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,依大學法第2條「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」修讀學士學位、碩士學位及推廣教育學分班,或依專科學校法第3條規定「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副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機構」修讀副學士學位及推廣教育學分班。 二、 為強化本國在職勞工在地就業,並促進國內教育產業,本補助僅限就讀於國內依法立案大學(含獨立學院)及專科學校。 陸、 受理期間:自本計畫公告日起,依申請先後順序申請補助,並於本項經費用罄截止。 柒、 申請方式: 一、 凡符合補助對象及資格在職勞工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取得學分證明,並依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,以郵寄或親送等方式向勞動局﹙綜合規劃科﹚提出學分補助申請。 二、 應檢附文件:﹙所檢附證明文件為影本,請加蓋私章及簽名,並註記「與正本相符」﹚ (一) 桃園市政府106年度補助因故休學及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申請表1份(以下簡稱補助申請書,如附件一)。 (二)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,應黏貼於上述申請書。 (三) 戶籍地或工作地於本市之相關證明文件。 (四) 申請者如為因故休學者,請檢附休學證明文件;申請者如為獨力負擔家計者、中高齡者 、身心障礙者、原住民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、二度就業婦女、家庭暴力被害人、更生受保護人及新住民(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)等,請依申請表提供證明文件影本。 (五) 可資證明繳交學分費之證明文件。 (六) 於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間取得學分證明文件(正本於驗證後檢還)。 (七) 桃園市政府106年度補助因故休學及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撥款同意書1份,應黏貼帳戶存摺影本,且戶名應與申請書相符。(以下簡稱撥款同意書,如附件二)。 (八) 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1份(以下簡稱切結書,如附件三)。 三、 自機關收件日起算30日內(工作天,以下同)通知審核結果及處理撥款相關事宜,應檢附文件如有缺漏,經勞動局通知限期7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視同放棄申請補助。 捌、 不予發給補助之情形:申領本計畫補助之在職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不予發給補助;已發給者,經撤銷或廢止後,追還已領取之補助: 一、 不實申領。 二、 具軍公教身分資格者。 三、 於同一時期已領取中央或地方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補(獎)助或津貼。 四、 已申領「桃園青年自主學習方案」之補助學分費者。 五、 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之規定。 領取前項補助者,經勞動局書面通知限期繳回,屆期未繳回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 玖、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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